本网站拒绝任何人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者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站所刊载的电子邮件地址,敬请注意,违反者将依据韩国信息通信网法受到刑事处罚。
信息通信网法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 任何人不得在明示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意思的互联网网站上,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者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不得销售、流通违反第1款规定所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明知系依据第1款及第2款规定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不得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违反者处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